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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爱护杰出科技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为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取得以下成就之一者可以申报:
    1、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含)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累计获得二项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4、省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含)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6、其他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获得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大会特别奖,获得过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突出贡献企业家、杰出科技人员和杰出人民教师,除获奖以来又作出新贡献、新成就者外,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每次评选表彰成立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的评选工作。省评委会主任由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厅,具体组成人员另定。
    第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
    1、推荐。由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闽单位进行推荐,填写《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推荐表》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附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上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2、评审。评审分成四个步骤:(1)省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省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选,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3)将候选人建议名单分送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4)将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3、公示。省委、省政府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直机关报和《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
    4、审批。省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从2009年(第二届)开始,以后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30名,报请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印发  人才  办法  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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