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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申报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紧急通知

各类企业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国家关于各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事前备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合科〔200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现将2009年度企业等相关单位申报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省直属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 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立项时间为2006年2月以后;
    2、2009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

    三、 报送材料要求
    1、材料封面统一格式(详见附件1)。
    2、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主要为政府立项批文或单位自身立项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开发任务书(内容详细)。
    4、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明细表(费用开支范围参考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5、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检测报告等和其他查新报告、相关合同书等附件证明材料。
    6、项目开发情况表。
    7、研究开发费用审核表(非必备材料)。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落实专人,尽快将项目申报材料(每个项目皆要按照报送材料要求顺序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09年12月20日前,送到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地点:市政务办公区B座0720室。电子版发送至fgc@hfst.gov.cn)。科技局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项目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备案,税务部门将反馈备案回执表。
    注:请仔细阅读附件。

    联系人:傅欣    王全      3538656

    附件1:材料封面统一格式   
    附件2: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附件4: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doc


合肥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