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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在天津 江苏实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4〕2号)、《关于批复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59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