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重点工业产业投产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发改、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黑政发〔2014〕15号)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黑龙江省支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经研究,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省重点工业产业投产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5年建成投产的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及省直相关部门推荐的重点工业产业项目,且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企业须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潜力大,企业信贷和纳税记录良好。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审批要件齐备;能够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项目当年实现建筑业营业税证明和国税部门出具的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抵扣增值税证明。
1.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2. 申请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
3. 申请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相结合方式的项目,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和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合计在1亿元以上,且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额度相加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设投产项目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并提供由企业和项目推荐单位提供的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真实性承诺。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由所在市(地)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初审,在征求当地地税、国税、统计部门审查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及省财政厅,并在文件中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给予承诺。
三、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装订的顺序为:
(一)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分期建设投产,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
(五)项目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或节能登记表)、有关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要件。
(六)企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等;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凭证及明细表,包括进账单、发票、凭证等,完成50万元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低于50万元请列明细表。
(七)提供地税部门(流转税科)出具的项目当年实现建筑业营业税证明和国税部门(货劳税科)出具的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抵扣增值税证明。
(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企业和项目推荐单位提供的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具体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安装验收证明;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等。
(十)企业出具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各市(地)工信、发改、财政部门要对所属企业项目申报的相关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按照支持方式进行汇总,并在请示文件后附汇总的项目申报表。将请示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一式7份(含电子版一份)分别送省工信委规划与投资处5份,省发改委产业处1份,省财政厅经贸处1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末前。
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信委规划与投资处 张树兴 0451—82667896
省发改委产业处 曹庆锋 0451—82633607
省财政厅经贸处 王 博 0451—53600616
附件:1. 2015年重点工业产业投产项目申报表
2. 省重点工业产业投产项目基本情况表
省工信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