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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申请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是面向政府,服务企业(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采用会员制服务,设立贵宾卡会员(服务六年)、金卡会员(服务三年)、银卡会员(服务二年)、高级会员(服务一年)。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2号楼25层2812室(万达广场F座2812室)
    电话:010-84254526、84252742
    邮编:100043
   
    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瑞景国际百花大厦A座2306室  
    电话:0551-2634611 、2673691
    邮编:230001
     E-mail:xjxdadi@163.com
 
会员类型
会员类型
费用
服务年限
享受的权利
高级会员
 
费用人民币1000元
 
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页相关申报信息,制定企业项目申报方案,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等服务。
银卡会员
 
费用人民币1800元
 
有效期限为24个月
     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页相关申报信息,制定企业项目申报方案,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等服务。
金卡会员
 
费用人民币2600元
 
 
有效期限为36个月
    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页相关申报信息,制定企业项目申报方案,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编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等服务。
贵宾会员
 
费用人民币4000元
 
 
有效期限为72个月
    除享受金卡所有服务外,还获得一套价值为人民币3888元的《国家及省市项目申报指南系统》软件。
 
    选择贵宾会员、金卡会员、银卡会员、高级会员的任何一种服务,双方签署协议。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高级会员”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所属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的“高级会员”服务。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高级会员”服务的定义
    第一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实行高级会员登陆通行服务制,高级会员是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的认证登陆通行卡。高级会员是指自愿向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提出购买申请,遵守国家法律,认同本服务条款所有款项的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址)的合法拥有者——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申请高级会员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章 “高级会员”服务内容
    第三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2个月,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服务费用:甲方购买高级会员服务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壹仟元。
    第五条 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我们积极提供项目申报的准确信息,编写项目申报材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
    第三章 “高级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高级会员申请
    1、申请成为高级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上申请或向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2、申请成为高级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高级会员服务费用获得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认证后,即具备高级会员资格,并拥有高级会员卡号和密码;
    3、高级会员注册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与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联系做相应的变更。
    第四章 “高级会员”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高级会员持有者权利
    1、享有使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规定范围的各项功能的权利;
    2、享有通过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信息咨询服务;
    3、享有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为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 付款方式:户名: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莱太分理处,帐号:0112030103020012083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单位需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期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银卡会员”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所属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的“银卡会员”服务。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银卡会员”服务的定义
    第一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实行银卡会员登陆通行服务制,银卡会员是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的认证登陆通行卡。银卡会员是指自愿向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提出购买申请,遵守国家法律,认同本服务条款所有款项的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址)的合法拥有者——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申请银卡会员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章 “银卡会员”服务内容
    第三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4个月,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服务费用:甲方购买银卡会员服务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壹仟捌佰元。
    第五条 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我们积极提供项目申报的准确信息,编写项目申报材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
    第三章 “银卡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银卡会员申请
    1、申请成为银卡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上申请或向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2、申请成为银卡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银卡会员服务费用获得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认证后,即具备银卡会员资格,并拥有银卡会员卡号和密码;
    3、银卡会员注册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与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联系做相应的变更。
    第四章 “银卡会员”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银卡会员持有者权利
    1、享有使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规定范围的各项功能的权利;
    2、享有通过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信息咨询服务;
    3、享有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为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 付款方式:户名: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莱太分理处,帐号:0112030103020012083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单位需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期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
 
 
甲    方:               乙    方:  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金卡会员”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所属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的“金卡会员”服务。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金卡会员”服务的定义
    第一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实行金卡会员登陆通行服务制,金卡会员是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的认证登陆通行卡。金卡会员是指自愿向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提出购买申请,遵守国家法律,认同本服务条款所有款项的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址)的合法拥有者——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申请金卡会员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章 “金卡会员”服务内容
    第三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36个月,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服务费用:甲方购买金卡会员服务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贰仟陆捌佰元。
    第五条 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我们积极提供项目申报的准确信息,编写项目申报材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
    第三章 “金卡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金卡会员申请
    1、申请成为金卡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上申请或向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2、申请成为金卡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金卡会员服务费用获得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认证后,即具备金卡会员资格,并拥有金卡会员卡号和密码;
    3、金卡会员注册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与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联系做相应的变更。
    第四章 “金卡会员”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金卡会员持有者权利
    1、享有使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规定范围的各项功能的权利;
    2、享有通过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信息咨询服务;
    3、享有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为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 付款方式:户名: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莱太分理处,帐号:0112030103020012083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单位需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期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贵宾卡会员”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所属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的“贵宾卡会员”服务。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章 “贵宾卡会员”服务的定义
    第一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实行贵宾卡会员登陆通行服务制,贵宾卡会员是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信息服务的认证登陆通行卡。贵宾卡会员是指自愿向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提出购买申请,遵守国家法律,认同本服务条款所有款项的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址)的合法拥有者——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申请贵宾卡会员资格进行确认。
    第二章 “贵宾卡会员”服务内容
    第三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72个月,有效期限的起始日期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服务费用:甲方购买贵宾卡会员服务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肆仟元。
    第五条 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可以浏览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我们积极提供项目申报的准确信息,编写项目申报材料,跟踪项目资金结果。并赠送价值人民币3888元的《国家及省市项目申报指南系统》一套。
    第三章 “贵宾卡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贵宾卡会员申请
    1、申请成为贵宾卡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网上申请或向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2、申请成为贵宾卡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贵宾卡会员服务费用获得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认证后,即具备贵宾卡会员资格,并拥有贵宾卡会员卡号和密码;
    3、贵宾卡会员注册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与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联系做相应的变更。
    第四章 “贵宾卡会员”持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贵宾卡会员持有者权利
    1、享有使用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规定范围的各项功能的权利;
    2、享有通过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信息咨询服务;
    3、享有中国项目申报咨询网确认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为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 付款方式:户名: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朝阳支行莱太分理处,帐号:0112030103020012083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单位需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期结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
 
甲    方:                  乙    方:北京大地升加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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