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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甘肃省科普基地申报的通知

2025/8/25 2:07:44 由:QS 编辑 阅读:25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宣贯,挖掘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加强我省科普基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省科技厅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5年甘肃省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普基地分类

甘肃省科普基地主要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

1.科技场馆类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

2.科普研发类基地,是指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

3.科技传播类基地,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新媒体等。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制定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3.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二)其他条件

1.科技场馆类机构

(1)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篇、原创科普视频不少于30个。

(2)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篇、原创科普视频不少于30个。

(3)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天,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篇、原创科普视频不少于30个。

2.科普研发类机构

科普研发类机构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3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10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20篇、原创科普视频不少于20个。

3.科技传播类机构

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视频不少于10个。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10万人次。

三、申报推荐流程

1.各申报主体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xm.gskeju.cn/)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参照网站说明。

2.申报单位请于2025年8月20日前在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报书;推荐部门请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提交。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对通过评审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文命名为“甘肃省科普基地”并授牌。

四、推荐渠道

1.甘肃省科普基地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申报,依托单位或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2.由所在市州科技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五、联系方式

1.科技人才与科普处

联 系 人:潘益纲

联系电话:0931-8857509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6号

2.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 系 人:杨  焱

联系电话:0931-8882788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531号511室

下载地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甘肃省科普基地申报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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