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印发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年)》(琼办发〔2023〕4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专业技术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主任)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运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情况支持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海南省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设在海南。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6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在职人员15人以上(含),常驻科研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兼职科研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科研人员数的5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一般不低于20%,且不低于100万元。
(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特色优势、新兴产业集群和基础产业升级的重点领域,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人才集聚和培养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功能明确,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五)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七)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八)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县推荐。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四)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相关行政决策程序,择优提出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价:
(一)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认定当年除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围绕科研实施条件建设、体制机制、创新能力、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
(三)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运行经费补助;评价等级为良好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个运行经费补助。
(四)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再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五)后补助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场地建设、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研究开发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与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营、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九条 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在引入国内外高端科技资源、支撑引领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解决地方发展重大问题、培育高端人才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建设、认定。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清单,不参与本办法的绩效评价及经费补助,其考核、退出机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二)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并参与相应的收入分配。
(三)支持符合条件,有自主评审意愿的新型研发机构向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四)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五)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列入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目录,支持省内企业(与新型研发机构无关联关系)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科技创新服务。
(六)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七)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在薪酬待遇上探索年薪制,加大对重大科研团队负责人和重点引进人才的薪酬奖励,支持事业单位选派的人员与派驻单位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
(八)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自觉接受举办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资格核实,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统筹使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共享试验数据和仪器设备资源。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并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
(二)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整改后仍为“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认定考核结果的;
(四)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后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
(五)不按要求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管理的;
(六)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有失信或违法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可暂缓撤销,顺延评价周期。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平台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省科技厅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审计,追回不合理支出和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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