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琼科〔2024〕189号)要求,规范海南省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围绕海南主导产业发展,聚焦“五向图强”,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科研项目。该项目属于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
第三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省级重点园区、科技创新主体(组织)等联合组织实施。省科技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方向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省级重点园区、科技创新主体(组织)等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定向征集、备案制、链主制等类别。
第六条 定向征集类项目是指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战略、重点任务部署等需求,直接向重点任务领域相关单位及各市县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具体要求,通过直接委托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
(一)契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围绕战略性、前沿性重大任务的科研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用于解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紧迫需求的科研项目。
(三)贯彻省级产业部门政策导向,针对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需求,经专项研究确定的重大科研项目。
(四)聚焦培育新质生产力,列入“新质生产力前沿引领技术清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清单”“颠覆性技术攻关清单”“现代工程技术攻关清单”等重点任务清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五)企业“科技副总”、民营企业研发投入20强、联合资金方向等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
(六)经省科技厅认定,需由省内相关领域科研优势单位牵头承担的特定科研项目。
第七条 备案类项目是指科研基础条件扎实、创新能力突出的单位自主开展,且符合海南省科技发展战略方向,经行政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
(一)“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或省内纳统的非独立法人企业自主开展的属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类项目,且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研发费用,按统计和税务部门要求完成费用报统与加计扣除申报,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可采取按照企业年度内部经费实际支出分档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支持的。
(二)“以赛代评”备案项目:在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挑战赛等科技创新创业类赛事中获奖的企业项目,且获奖项目或相关联项目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等符合海南省科技发展需求,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以投代评”备案项目:获得创投融资、实施“先投后股”等投融资达到一定规模,且投资机构对项目技术、团队、市场等方面评估良好的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
(四)“以贷代评”备案项目:获得银行科技贷款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科研创新活动的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
(五)“以保代评”备案项目:购买科技保险覆盖关键研发环节风险,且保险金额、保障范围等达到一定规定标准的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
(六)“以奖代评”备案项目:获得海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企业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方向的企业项目,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
(七)企业年度新增科研经费备案项目:企业年度新增科研项目经费达3000万元以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定后备案的省级科研项目。按新增科研项目经费不高于10%的比例分档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链主制类是指契合海南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由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创新联盟等链主单位牵头开展协同创新,通过赋予链主单位自主立项评审权限,以推动海南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与高质量升级为目的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指南发布及申报
第九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需求,按项目特点分类编制发布项目指南(通知)。
(一)定向征集类项目。省科技厅与相关单位对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编制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任务内容、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及遴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备案类项目。“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由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以赛代评”备案项目、“以投代评”备案项目、“以贷代评”备案项目、“以保代评”备案项目、“以奖代评”备案项目、企业年度新增科研经费备案项目等以赛事、贷款、保险等渠道推荐,不发布备案通知。
(三)链主制类项目。创新联合体、产业创新联盟经省科技厅批准,在授权范围内针对产业链细分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方向,自主制定并发布专项申报指南。
第十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填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单位以及在海南纳统的非独立法人等,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申报指南和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须按照申报指南和科管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上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立项评审时不予受理。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定向征集类项目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备案类项目。
(一)“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执行。
(二)“以赛代评”备案项目。省科技厅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获奖项目或相关联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以及与海南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择优给予立项。
(三)“以投代评”备案项目。受托单位按照创投类项目规则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流程,遴选拟投项目。项目需通过受托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后择优给予立项。
(四)“以贷代评”备案项目。与省科技厅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受托单位)按照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流程遴选批复科技贷款。贷款项目经受托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后择优给予立项。
(五)“以保代评”备案项目: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结合保险机构提供的项目参保信息及风险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保险覆盖范围、项目风险防控能力以及与海南科技发展战略的匹配度,审核通过的项目择优给予立项。
(六)“以奖代评”备案项目: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获奖项目或相关联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以及与海南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择优给予立项。
(七)企业年度新增科研经费备案项目: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经费预算以及与海南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契合度,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择优给予立项。
第十六条 链主制类项目。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评估项目对产业链的提升作用、创新联合体或产业创新联盟的协同能力、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预期成果的市场前景等。对于创新联合体、产业创新联盟自主立项项目,省科技厅通过备案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经行政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过程管理及绩效评价验收
第十七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过程管理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重要事项调整、项目终止及延期、监督与处理等内容。除“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外,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管理。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验收,除“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外,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不签订任务书,由企业自行开展过程管理,经费预算与开支、绩效评价验收等,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HainanS&TProgram)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县)财政资金、单位配套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除“企业研发准备金”、“以贷代评”和“以保代评”备案项目外采取前补助支持。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特点、实施年限、研究进度和年度预算,分年度将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项目按照项目内部经费实际支出分档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三条 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编制参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二十六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产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情形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产业科技创新项目预算审核下达和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审计和评审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