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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管理办法

2006/12/16 9:01:26 由:qs 编辑 阅读:1168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特设立“北京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本专项支持的是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适于商品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其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后续的技术应用、技术升级、二次开发等创新活动,进一步促进其在北京地区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本专项计划项目按照《北京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北京市科委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上一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能在企业中进行推广和应用,技术成熟并具有经济可行性,适于商品化和产业化。
  (三)在北京地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够有力推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的技术升级。
  (四)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益分配明确。
  (五)既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同时地方或行业特色突出,对首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良好促进作用。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二)为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登记注册时间原则上应在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成果应用的基础条件,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部门)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持续有效地进行相关创新活动 。
  (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并达到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含)以上;
  (五)业绩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申报项目时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申报表》;
  (二)《北京市科技课题建议书》;
  (三)附件材料:
  (1)上年度“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情况证明、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申报项目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技术服务收入证明;
  (3)企业已建立专门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包括研究开发队伍的构成、人员数量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4)关于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和权益分配协议(对联合获奖项目);
  (5)医药类项目等需要专项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件等批准文件;
  (6)可选择提交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资信证明、质量认证证书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名单发布后,关于本专项计划的申报通知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发布,申报单位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受理: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北京市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受理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资格审查与形式审查。受理审查结果统一在北京市科委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由成果转化中心统一报送至北京市科委;
  (二)北京市科委或受市科委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北京市科委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立项。

  第九条  项目管理
  获得立项的项目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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