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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资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2003-2007)》(渝办发〔2003〕161号)的精神,提高本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本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级以上(含2级)认证的资助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设立)
在市政府已设立的“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部分,每年1000万元)中设立“重庆市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暂定实行三年。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信息产业局委托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汇总及过程监督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备案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前,向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
第六条 (过程监管)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过程中,每半年向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填报《重庆市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实施进度表》(见附表1)。
第七条(资助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向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正式申请资金资助,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二)认证证书;
(三)认证费用发票;
(四)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记录。
第八条 (核准通知)
重庆市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资助资金全年受理,每年两次集中评审。对通过核准的,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出具资助通知单;否则,不予资助,并书面说明。
第九条 (资助额度)
按照渝办发〔2003〕161号文的规定,认证等级及相应的资助金额分别核定为:通过CMM2级认证资助5万元人民币;通过CMM3或CMMI2级资助8万元;通过CMM4或CMMI3级资助10万元;通过CMM5或CMMI4级资助15万元;通过CMMI5级资助25万元。
第十条 (监督检查)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应当对申请企业的认证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手续补办)
自2003年9月15日渝办发〔2003〕161号文件生效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始实施认证的企业,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到市促进信息产业中心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软件企业CMM/CMMI认证实施进度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