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等三部委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全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自治区将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随着世界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所进行的修订,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 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 高新技术产品包括: 1、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范围; 2、列入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3、获得国家、自治区(省、部)各类科技进步及其它技术创新奖励; 4、列为国家、自治区(省、部)重点新产品;
5、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并已通过验收的项目产品,在申报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时,可以不再经过专家评审。 (三)关键技术有所创新,技术含量高。 (四)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要求。 (五)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六)产品质量经过国家、自治区(省、部)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较强的出口创汇能力,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八)企业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可在50万元以下。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材料一式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五)产品采用的标准,产品技术检测报告; (六)企业上一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上交、应补帖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另附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损益表。 第六条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分别负责当地高新技术产品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内蒙古科技厅作出终审意见,并下文批复。对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治区科技厅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期限一般为5年,产品生命周期较长的,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延长至7年。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作为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