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州(地)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县支行,各州(地)、市科技局,省级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6]231号)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的通知》(农发银发[2006]223号)要求,现将征集农业科技贷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等事业法人。 二、贷款范围。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是: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林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林生态安全与现代林业;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现代奶业。 三、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四、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是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州地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农业科技贷款项目,对于2007年度的农业科技贷款项目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以后年度的贷款项目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送下一年度的贷款项目,报送形式均以《青海省农牧科技贷款项目推荐表》报省科技厅农社处(一式三份),同时发送电子版,待省科技厅筛选后,向农发行推荐。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农社处 马瑞 0971-824458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处 贾翠玲 0971-8587602 附件:1、 青海省农业科技贷款项目推荐表.xls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doc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