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应当在审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基础上,客观、科学地评价研发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及项目执行的有效性,以提高企业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促进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现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条 凡经商务部和财政部批准,获得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在研发任务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四条 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对全国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受商务部和财政部委托,负责主持本辖区内研发项目验收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实施企业需提前3个月向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延迟验收,并向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项目实施中,因市场变化、技术发展等原因,需对项目预期目标进行合理调整的,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及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商务部和财政部申请批准,项目验收时按批准调整的目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前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标准: (一)较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通过项目开发已基本具备面向国际市场承接出口合同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比较迅速地将研发成果加以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开发,形成适合本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工艺流程,能够转化为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和出口商品; (二)研发成果转化对企业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影响。研发成果经过工程化开发可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预期为本企业带来较好的出口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具有积极意义; (三)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新增仪器设备等配置得当,配套仪器设备基本到位并已安装调试完毕,初步运转情况良好,基本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项目执行中经费落实、使用得当,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现象发生,财务帐目清楚,相关财务决算报表规范、及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对未来发展有较好预期。项目验收后对本企业发展有较切实可行的方案,近中期目标、任务方向明确,措施配套落实,对产品出口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案和对策。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在项目期限内完成预定任务、实现预期目标的企业,应当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文件,进行初审。 第九条 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组织中央管理企业和资助金额较大的地方企业申请项目的验收。商务部和财政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项目验收相关事务。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见附件2);(内容包括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为项目科目设计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支出情况及项目执行期间销售收入和出口情况等。 (四)其他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海关出口证明、税务局完税证明、项目成果证明等。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在评审验收文件和听取项目实施企业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熟悉申请项目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项目技术所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的专家组成,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注册会计师1人,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验收计划; (二)听取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三)审查项目执行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设备性能测试鉴定书、技术图纸、批准项目变更的文件等各种相关项目文件; (四)检查项目企业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项目的质量和设计作出鉴定; (七)讨论并通过《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见附件3)。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情况、对项目设计和执行质量的评价、专家组意见以及存在问题等。 (八)其他专家组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实施企业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验收专家组承担任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在项目验收的基础上,地方商务部门以项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为依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出口产品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的验收形成结论性意见,填写《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4),并将企业提供的材料及专家组《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一式两份一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性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合格——即项目超原计划指标完成或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二)验收基本合格——即项目基本完成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完成或项目执行情况与计划目标差距较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出口产品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中所指明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 (二)预定研发成果未能实现或者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申请验收企业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的; (四)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半年以上未完成,并未作出说明的; (五)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商务部和财政部审核地方和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复下达验收结论,同时将扣除预拨资金后的剩余资金拨至已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企业。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企业,自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再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并于收到验收结论通知之日起90天内,将所获无偿资助资金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表一、表二) 2、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鉴定书 4、出口产品研发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5、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拨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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