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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10/8 4:11:32 由:qs 编辑 阅读:809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项目的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有规范、完整的服务规程;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工商和财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在申请补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七)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以下服务业务:
(一)融资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活动;
(二)培训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服务活动;
(三)信用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提供的诚信服务活动;
(四)咨询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活动;
(五)创业服务  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六)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
5、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材料;
7、当年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服务机构;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分别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机构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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