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申报指南: 一、贷款项目扶持范围 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本条中的林业龙头企业是指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且在认证期限范围内。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贷款贴息期限、贴息率(按照财农[2005]45号规定) (一)贷款贴息期限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贴息的贴补仍按粤财农[2005]123号规定执行。 (二)贷款贴息利率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有关申报材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中加具审核意见,逐级上报。省直属林场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由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审核意见。
省林业局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限为每年的11月30日。
(二)申报材料:
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林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申报文件;
2、《 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1,该表需经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核签章)。计划申报表中的有关指标需符合以下规定:项目自有资金率要大于等于30%;项目法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加上新增贷款不得超过70%);企业年利润不得为负数;不得有不良贷款;企业总资产要大于申请贷款总额;没有逃废银行债务和拖欠银行贷款利息的行为。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4、贷款意向证明(附件2)。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与贷款银行有接洽,并提供银行签章的初步贷款意向书;
5、项目简要情况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贷款建设内容、地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贷款工作进度计划、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与金融部门洽谈情况等内容。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须提报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林业局每年的要求制定)。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编写。
7、属于《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22号令)第三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贷款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或外经贸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8、营造工业原料林的贷款项目需提供《林地租赁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包括是否在规划的商品林林地范围内建设;是否租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是否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等内容。该材料应以列表的形式详细说明租赁林地所处的县域、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租赁面积、拟种植树种等内容。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林业局计财处。
四、相关职责
(一)项目申报单位职责:确保贷款计划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建议性计划使用贷款资金。
(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市县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对虚报、冒领以及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贷款贴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2、银行贷款意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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