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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26 8:29:57 由:qs 编辑 阅读:1044
关键字: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意见》合政[2000]6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人才开发战略实施步伐,规范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由市财政拨款及吸纳社会捐赠等设立。今后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并随着引进人才数量的增加而有所增长,以保障人才工作的运作和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存储的利息列入资金总额。
第三条 资金集中用于开发人才资源,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和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资助研究开发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
第四条 成立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有关人员参加的合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资金办设在市人事局。资金办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负责组建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初将上一个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
第五条 资金使用
(一)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人才开发,有利于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市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市、县、区属各类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具有扎实理论研究基础的高精尖人才和急需引进的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优先考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的人员;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各类特殊人才。
(四)接受资助的人员所研究项目应当是达到国内或国际同待业先进水平的,能够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行性项目。
(五)接受资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具有支持接受资助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良好条件,同时应具有匹配经费的能力。
第六条 资助分类
(一)重点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人民币,资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对于有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二)学术研究启动资金,额度为1—5万元人民币。资助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项目领域和各类企、事业及行政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下列优惠条件:两院院士优惠条件视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提供一套100—12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24万元人民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以及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一套90—10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住房或补助所需经费根据各单位经费渠道按1:2的比例分别在市人才发展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资助农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有计划地聘请农业科技专家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
(五)人才培养项目资助。资助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县(处)级、科级公务员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外培训、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六)其它需要资助的项目和人才。
(七)人才工作的相关经费。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须由本人填写《合肥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县、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有关县区和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软盘(一张)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资金办。申请时,须附财政(财务)部门按照1:2的比例匹配资金的意见。
第八条 资金采取集中审批,定期办理的办法。资金办每年于3月、9月集中审批两次,须在县区财政或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1:2的比例匹配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方可拨付资金。
第九条 资金办对各种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资金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资金办汇报本县区、本部门资助资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承担者在项目进行时,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技成果登记和资金决算情况,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将完成情况报告资金办。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并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成果归属由所在单位与受资助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约定,资助项目成果应优先在本单位(本市)转化。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消资助处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限在本市企事业单位流动),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资金办批准后,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受资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和资金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资金办将收回原资助资金,并视情况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请新项目资助等处罚:
(一) 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 挪用资助项目资金。
(三) 用资助项目资金发放工资、资金、福利的。
(四) 资金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五) 资金划拨到位6个月内不能及时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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