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邮局登录
首 页
国家项目
省市项目
入会指南
广告服务
资料下载
产品中心
通知通告
相关政策
申报技巧
会员之家
成功案例
关于我们
软件开发
会 员 登 录
欢迎入会,增值服务。
用户名:
密 码:
申报会议通知
>>
招聘通知
招聘通知
招聘通知
招聘通知
招聘通知
管理办法
>>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
3-11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3-10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
2-28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
2-28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24
会员网站
>>
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大地软件
友情链接
>>
---中央部委站点---
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政府站点---
北京
河南省
陕西
山西
江苏
安徽
浙江
四川
山东
黑龙江
湖北
河北
福建
---国内各城市站点---
上海
天津
重庆
杭州
合肥
长春
南京
苏州
武汉
广州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相关政策
>>
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2/4 7:57:06 由:qs 编辑 阅读:844
关键字: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资金来源于四川省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四川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等企业开展面向四川省重大战略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四川省确定的、由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特点,项目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l%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综合评审,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或评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技厅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省科技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批复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第一承担位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和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四川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按照《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四川省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我们
|
入会指南
|
加盟代理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邮箱登录
|
QQ交谈
|
软件开发部
|
版权所有©
安徽项目申报咨询网
2008-2021 本网站所有新闻﹑信息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合肥琴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瑞景百花大厦A座2306室 邮编:230001
0551-62634611 62673691 E-mail:
xjxdadi@163.com
当前在线:14人 访问总人数:13448972 人
备案:
皖ICP备190225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