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
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林制定《福建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年度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于当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月度财务快报报送事宜请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办理,当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财政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6]480号)的规定,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财务快报工作的圆满完成。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年二十五日
福建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规范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级工商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产业支撑的乡镇企业发展项目,以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就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以工哺农。
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计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能提升我省乡镇企业农副产品综合加工能力的项目;
(二)能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三)能将当地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项目;
(四)为大型企业协作配套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实行适当向产业集群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政策,加快我省乡镇企业优势产业集群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步伐。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额或银行贷款额确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在建项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乡镇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资金凭证或银行贷款合同;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无偿资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财务快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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