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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5/6 17:42:29 由:qs 编辑 阅读:816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确保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市科教领导小组审定设立的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专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重大科技问题,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或典型应用示范为主要内容,通过跨领域的技术集成和跨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下列主要目标:
   (一)打造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
   (三)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重大专项应产出标志性重大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标志性成果表现类型为: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二)重大战略产品(装备)或重大示范工程;
   (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
   第五条 启动重大专项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期研发基础条件较好,有望形成或突出创新优势特色;
   (二)产业或社会发展急需,有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取得新的重大科技突破;
   (三)紧扣国家科技需求,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
   第六条 重大专项由市科委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主动设计”和“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开放原则。重大专项应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产学研合作推进机制。
   (二)集成原则。重大专项强调项目、人才、基地、标准、知识产权等统筹部署和多种技术集成,并在集成基础上形成重大产品和产业,解决重大工程建设科技问题或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三)市场原则。重大专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作用,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专项必须由企业牵头实施。
   第七条 重大专项管理包括重大专项立项、项目实施、监督与检查、验收与考评等主要环节。
   第八条 重大专项设主题和项目两个层次,主题由若干项目构成。重大专项项目采取整体策划、分年度安排、滚动立项的管理方式。重大专项项目可以跨计划设置(原则上不含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一般项目),但研究内容必须围绕重大专项总体目标,且相对集中和彼此关联。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至5年。
   第九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施主体一般包括市科委、组织部门、监督工作组、牵头单位、首席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
   重大专项组织部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担任,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以及纪检监察、财务管理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重大专项牵头单位按“关联性、主导性、可行性”的原则,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担任;重大专项首席专家一般由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
   第十条 重大专项的主题设置一般不超过4个,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原则上为重大、重点项目,其中重大项目不少于1项。重大专项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一般为1000万元左右,按50%、30%、20%左右的比例分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资助强度:攻关重大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重点项目为30万元—8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按40%、30%、30%左右的比例分年度拨付,重点项目按第一年不低于60%的比例拨付。其它类别项目资助强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发展需要新增设立重大专项,或对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内容进行调整,应按《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科委商市级有关部门后,依程序报市科教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市科委基本职责是:
   制订并颁发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评审和批复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及滚动调整方案;核准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核准项目任务书;组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评估,审查并批复重大专项年度(阶段)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牵头组织重大专项总体验收与绩效考评;向市政府及市科教领导小组汇报请示重大专项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部门基本职责是:
   组织制订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提出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建议人选;审核并发布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与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组织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筹措并管理重大专项配套经费;审核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调整意见,协调解决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监管、总体验收与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基本职责是:
   具体承担重大专项年度(阶段)实施过程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起草检查评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受理有关重大专项管理的检举投诉。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对重大专项组织部门负责,其基本职责是:
   根据实施方案,确定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模式;组织编制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检查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年度(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验收材料;提出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技术路线等调整建议;定期向市科委和组织部门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重大专项咨询专家组和指定主题责任专家。咨询专家组负责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起草、实施过程技术层面的咨询论证工作。主题责任专家为主题项目负责人之一,负责专项各主题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题所属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向首席专家报告主题执行情况。主题责任专家是咨询专家组的当然成员,并在首席专家直接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对没有合适牵头单位的重大专项,重大专项组织部门应联合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履行牵头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首席专家在重大专项组织部门的领导下,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研究并提出重大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协调和指导重大专项项目技术层面的工作;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评审,并提出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和具体资助额度建议;参与编制专项实施方案、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审查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组织专项咨询专家组解决专项关键技术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主题责任专家工作会议,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首席专家可以主持或参与重大专项有关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和有关保障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负责编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以及项目经费、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专项立项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立项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批复等程序。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立项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五)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六)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重大专项组织部门根据重大专项的启动条件,在需求征集、项目凝练、组织管理结构设计、经费筹措落实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写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实施专项的目的意义、现有基础条件、主要内容和目标、主题及项目设置方案、预期标志性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年度(阶段)计划安排、组织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依据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研究内容进行总体策划,不允许更改重大专项名称,或拆分专项研究内容。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评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审。评审专家组由7-9名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涉及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的重大专项,来自企业的专家应占1/3以上。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立项批复。重大专项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后,由市科委下达重大专项启动实施通知,批准重大专项正式立项。通知包括重大专项牵头单位、首席专家、专项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责任书签订。市科委与重大专项牵头单位、首席专家签订重大专项责任书,责任书重点对专项实施方案确立的总体目标、主题项目设置、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阶段)目标和资金筹措方案、管理方式等进行约定。
  
  第四章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一般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和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等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重大专项牵头单位组织首席专家及有关人员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有关内容编写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由重大专项组织部门按年度统一对外发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部分共性技术和公益性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项目或定向组织项目。项目申报指南一般包括重大专项简介、申报须知、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技术经济指标、拟资助强度与实施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重大专项组织部门申报有关项目。向市科委申报的项目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向市级其它部门申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按有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向市科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级其它部门申报的项目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可以申报重大专项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重大专项项目在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立项程序后,由市科委以重大专项为单元统一下达项目计划,市级其它部门可以视情况下达单项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下达计划的项目按申报渠道,由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与市科委或市级有关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第五章 重大专项过程监管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确需调整专项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应按程序报市科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重大专项牵头单位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后一年度一并上报。重大专项牵头单位组织首席专家、主题责任专家等有关人员编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专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专项监督工作组。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检查评估制度。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依照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重大专项及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和意见等。重大专项年度评估报告将作为专项及其项目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提交市科委审查。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重大专项的目标和内容作了重大调整,项目需要作相应调整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三)配套经费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科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以及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项目,将根据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项目经费等处理措施,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当事人责任或追回已拨付经费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未能按年度计划进度执行的重大专项,由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向监督工作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未按年度计划进度执行的重大专项,将根据情况采取暂缓实施或终止实施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重大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总体验收。
   第三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进行,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重大专项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研究开发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取得并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标准、产品、成套设备、动植物新品种或新药证书等)。
   (二)重大专项组织部门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通过财务审计后,批复验收申请。
   (三)重大专项组织部门组织专家、牵头单位和监督工作组参与,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由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科委或市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总体验收。重大专项总体验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委组织,重点对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总体验收依据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重大专项责任书。
   第四十一条 总体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由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报市科委审定。
   第四十 完成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计划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合规,为通过总体验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总体验收:
   (一)任务目标完成不到85%的或未取得标志性成果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实施方案内容未经批准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财务验收不合格的;
   (五)没有与国家科技计划或市重大部署形成互动的。
   第四十通过重大专项总体验收的,由市科委颁发重大专项验收证书。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重大专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财政性拨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形成的文献数据、资源标本、技术成果进入重庆市资源共享数据库(一网九库)。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财政性经费原则上由市科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分担。为便于操作,一般以项目为单元进行分担。
   第四十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自筹配套经费,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不少于1:1.5。
   第四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预算评审制。由市科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专项总经费和项目经费进行专项预算评估和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十八条 市科委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和财政性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上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经重大专项组织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委或市级有关部门,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重大专项实行财务审计制。由市科委或市级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重大专项及其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予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费中应留出部分公共管理费,主要用于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环节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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