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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8/6/5 11:27:09 由:qs 编辑 阅读:1598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于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与老《办法》相比,新的《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加强了政策协调,完善了管理体系,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何时开展的问题。由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尚未出台,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还未正式启动。目前,我们按照新的《认定办法》正在着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准备工作,待国家《工作指引》正式出台后,迅速出台《高新技术企业(湖北省)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关于企业需要着手准备的有关工作。新的《认定办法》更加突出自主创新,更加规范认定程序和标准。请有关企业认真学习新的《认定办法》,详细了解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提前整理好相关申请材料,特别是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制度的企业,要着手做好财务上的准备工作,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后,能够尽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存在新旧“高新”认定的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明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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