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省内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陕西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1]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陕西省配套资金(以下简称电子配套资金),是指由省财政每年从省级挖潜改造资金预算中切块安排,用于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省内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由省财政厅开设电子配套资金专户,并负责专户的日常管理,电子配套资金项目的审批、预算下达和决算批复,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完工验收。
第四条 电子配套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1、已取得国家电子发展基金支持,需要省内配套的项目;
2、用于支持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合资、合作项目;
3、用于支持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
电子配套资金根据申报项目情况,以贷款贴息、无偿补助、资本投入等形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电子配套资金的管理
1、电子配套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省财政厅根据省信息产业厅报送的项目计划经审查后下达项目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预算文件后30日内与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签订《陕西省电子配套资金项目责任书》,并持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预算文件及单位银行帐号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2、电子配套资金开支范围按照国家电子发展基金的开支范围执行,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3、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做以下财务处理:对于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对于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4、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信息产业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按项目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5、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逾期不报者,省财政厅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六条 电子配套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建立和实施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套取或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要求限期纠正,对不能限期纠正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以后年度中不再安排该单位的电子配套资金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电子配套资金项目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电子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电子配套资金项目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根据《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陕西省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信息产业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协商一致,特签订项目责任书。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资助金额: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设计要求:
四、项目资金投入及其来源: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1、国家电子发展基金资助金额 万元;
2、省电子配套资金(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 万元;
3、银行贷款 万元;
4、企业自筹 万元
5、其他资金 万元
五、项目效益预测:
六、项目开工、竣工及验收时间:
该项目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七、项目完工投产后,经过考核要求达到的标准:
八、权利和责任:
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 做好电子配套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按时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2) 监督检查项目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3)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 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2) 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3) 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 按规定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及所需情况。
九、处罚措施:
对电子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到期未完工或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私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补助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的;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省信息产业厅将依据《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陕西省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省信息产业厅(盖章) 项目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注: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