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08)第025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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