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