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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9/22 20:57:31 由:qs 编辑 阅读:1488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
    为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8〕340号)和《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产品资金支持领域
    支持的农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24章及以下商品编码:290543、290544、3301、3501、3502、3503、3504、3505、38091、38246、4101、4102、4103、4301、5001、5002、5003、5101、5102、5103、5201、5202、5203、5301、5302。
    (一)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
    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组织、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二、资金支持标准
    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实行部分支持的方式。每个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可进行申报。为加强对项目申请的管理工作,各地市严格审查和申报上报项目,确保上报项目质量。2006年已申报、享受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的项目,不属本次支持范围。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 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行业公共技术平台资助,应提供申请单位目前的服务对象范围,现有服务项目和产品,实施本项目后预期的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请、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如申请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资助,申请单位应提供2005年至2007年的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的基本情况(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对出口的影响)及下一步规划和目标等。
    2.申请单位所取得的有关认证认可文件。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6、2007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
    8、申请农产品出口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署的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申请单位向企业提供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的条款,以及申请单位须承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报送工作,报送的材料经初审一式五份,于2008年10月15日前送达省商务厅贸管处,联系人:许松平,电话(传真):0551-2831213,邮箱:
xsphf@sina.com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需报送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组织初审的情况、申请单位及项目的基本介绍,初审意见等内容;如申请公共技术平台资助项目,须提供该项目建成后可达到的目标和效果。
    企业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一同报送。具体申报材料格式在省商务厅网站农产品出口子站下载。材料须有目录、页码标示,分三部分: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⑵证明材料;⑶支付凭证材料。
    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四、审核及拨付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财政部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验收工作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具体验收规定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2008年度农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有关申报材料格式下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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