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附件2: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