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2008年认定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及企业做好对申请认定企业研发中心的遴选、上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认定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请各盟市科技局及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将申报企业(已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不再申报)的材料初审后,签署相关意见汇总,一式10份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内蒙古科技厅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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