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8]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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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