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资委(办)、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创新型企业,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关于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8〕179号)及全国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经省科技厅、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试点企业资格和条件
(一)资格条件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属于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二)优选条件
选择试点企业,除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外,还应根据以下条件进行优选:
1、具有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3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3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主导产品技术或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新的规定比例。
3、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驰)名商标。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65%以下,销售利税率10%以上,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并正式印发了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二、制定企业试点工作方案
申请试点的企业要把创新作为根本战略,结合技术创新规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草案)。试点工作时间2-3年,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
结合企业实际,提出通过2-3年试点要达到的主要目标,要求体现企业特色。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1、确立创新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及合理的技术路线。
2、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创新项目,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科学普及。
3、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增强技术开发和工程配套能力,积极参与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创造条件对外开放。
4、吸引和培养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加强管理人员科技培训、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及职工技能培训。
5、打造自主创新品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做好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建立专业性专利技术信息库,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
6、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激励创新的政策,实行创新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7、推进管理创新和创新文化建设,探索和创新产学研结合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注重营造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和谐奋进的创新文化氛围。
根据试点目标,企业可在上述内容中选择4-5项作为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企业根据发展规划的周期,自主设定起止时间、工作进度、阶段目标。一般为2009.1-2010.12或2009.1-2011.12。设定的阶段目标应可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为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主要任务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人员、经费、内部机制、政策等方面。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和目标任务分解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组织机构,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的目标任务分工,指定专人与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联系。
三、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创新型企业试点,由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自主申报。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须填写《安徽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第二批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简表》(见附件1和附件2,该表可从省科技厅主页www.ahinfo.gov.cn下载),并报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优选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条要求的试点工作方案(草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2007年度、2008年9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中央和省属企业、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递交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它企业向其所在地市科技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4份。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28日。
(三)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资委(办)、总工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函(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寄送到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合肥、芜湖、蚌埠市推荐试点企业5-8家,其它市推荐试点企业3-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市科技局代章。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对直接申报的企业和各市推荐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电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0551-2655281
联系人:王克 张玉华
Email:zcfgc@ahinfo.gov.cn和skw_zcc@mail.hf.ah.cn
附件:1、 《安徽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2、 《第二批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