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有效、有序推进厅市会商项目的实施,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厅市会商方式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旨在从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科技优势和特色,集成省和各地科技资源,共同组织实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科技项目,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科技成果,为推动区域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厅市会商项目是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重大项目,采用省市互动,以市为主的实施方式。 以厅市会商方式立项的重大项目作为各地政府一把手重大科技项目工程,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市应当统筹整合优势资源,加强与所辖县(市、区)的联系和协调,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凝练重大科技项目。项目的组织要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并优先支持跨行政区域、区域和部门联合推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项目申报由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推荐,并承诺不低于50%比例的地方财政经费配套。
第五条 厅市会商项目的立项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厅市会商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工作协调组,负责制定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协调项目各课题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对课题的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安排配套经费。工作协调组由各市科技局领导任组长,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牵头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合作单位委派课题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厅市会商项目一般采用分期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企业为主承担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一般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5%核定财政补助经费,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公益性科技项目,按项目公益性指数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八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进行核算,定期编制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范科研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厅市会商项目财政拨款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课题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加强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产学研合作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加强项目执行的过程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监理方式,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厅市会商项目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