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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8/12/3 12:17:43 由:qs 编辑 阅读:568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财政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统计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不亏损。
       (二)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销售收入5000-10000万元的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销售收入10000-30000万元的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500万元以上。上述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应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七份。
       (二)市经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对于评价得分低于65分(不含65分)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经委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推荐奖励。

第三章 复  评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委定期组织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
第九条 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复评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市经委(复评材料一式2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委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复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复评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5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市经委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均可按照合肥市政府合政[2007]18号文件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五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市经委对终止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并对已奖励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经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1月6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合经贸技术〔2006〕18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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