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2008]88号)精神,现将2009年度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范围和重点
申报产业集群资金项目主要从已确定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中申报,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链的延伸。每个产业集群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含产学研项目),申请项目按重要性排序。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同级经委(经济局)、财政局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执行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拟支持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及构成、拟支持方式及金额、预期效果等;
4、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填写《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6、填写《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扩权县(市)产业集群项目,由县(市)经济局、财政局直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并抄当地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二)非扩权县(区)的产业集群项目,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同意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三)市、州产业集群项目,由同级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四、资金安排
省经委、省财政厅将根据《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2008年度各重点产业集群进行考核,确定2009年度资金额度。对重点项目,在资金额度内提前预拨资金。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申报方式。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每个项目纸质资料和上报文件分别邮寄省经委县域经济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
(二)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
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加强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又好又快的发展。
Email:86508693@QQ.com
联系电话: 027-87235882(省经委县域经济处)
027-67818605(省财政厅企业处)
附件:
1、 2009年度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表
2、 2009年度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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