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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8/12/11 8:08:21 由:qs 编辑 阅读:797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财发[2008]59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方式,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从2009年起,取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改为全部无偿投入。为此,财政部对2008821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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