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发展改革委,外高桥、张江、化工区、临港、洋山、长兴岛管委会,各大型企业集团: 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科院在北京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做好明年新增中央投资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储备的有关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各省市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选取1~2个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根据相关规划,制定该领域自主创新和产业化专项实施方案,重点支持产业化项目。 根据专题会议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共同商议,确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现将有关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支持领域 根据专题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并结合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本批专项的重点支持领域为信息产业、生物产业两大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信息产业重点支持微电子(设计、平台、材料、装备等)、光电子(TFT产业链、OLED研发、半导体照明)、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行业应用软件等)、通信(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等)、汽车电子(车体电子控制装置、新能源和混合动力装置、车载电子装置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及软件。 生物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制药与制剂、生物医学工程、化学合成药物研发与制造、现代中药、生物农业与海洋生物产业、生物能源与环保技术、生物信息服务与研发服务等。 三、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应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后劲,具有一定的产业优势地位。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3、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4、项目建设单位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现代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5、项目实施条件成熟。2009年3月底完成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落实等证明文件(即,需按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报告所有附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2008年底已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 6、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管委会,各大型企业集团在前阶段梳理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领域重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信息、生物两个重点领域,组织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完成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工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正式行文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请在2008年12月18日前,将项目转报文件、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份装订成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详见附件5)。具体装订要求包括:①封面(格式详见附件2),②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3),③项目简介(严格控制在1000字左右,详见附件4),④目录,⑤正文,⑥所有附件。 请另附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所有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基本情况表、项目简介)。 7、申报受理时间与地点:2008年12月18日9:00-17:00;延安东路1200号电信世界14楼(近黄陂路、大沽路);联系人:朱静芝(23119481)、冯锦锋 (23112976,信息领域)、王鼐(23112970,生物领域)。 三、工作组织机制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工作小组协调推动本市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组织和实施的日常工作。 2、2008年12月25日前,按照“聚焦领域、点面结合、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答辩通知另行印发),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3、2008年12月底,工作小组结合重点项目的情况,编制本市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市专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小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协助企业落实专项建设条件并完善资金申请报告,核定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额度。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转报项目汇总表参考格式 附件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参考格式 附件3:项目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 附件4:项目简介重要内容 附件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装订格式和编制要点 (该通知及附件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www.shdrc.gov.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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