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理是指受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称“委托方”)委托,由有关组织(以下称“监理方”)依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和项目监理合同等,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称“被监理方”)进行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中财政分期补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和部省会商项目的监理。
第四条 按我厅行政事务委托的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原则上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实施,也可委托重大科技专项咨询专家组实施。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监理的,应施行公开招投标来确定监理方。
第五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科研任务执行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等;
2.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
3.项目的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4.项目完成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
5.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六条 监理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的形式进行。书面监理是指监理方对被监理方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监理意见;现场监理是指监理方对被监理方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监理意见。
第七条 项目监理意见是被监理项目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的主要形式,项目监理意见是项目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1.委托方与监理方签订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理方;
2.根据项目合同,监理方商被监理方,提出项目监理计划,报委托方审核;
3.根据项目监理计划,监理方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委托方提交项目年度监理报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理方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4.项目验收后,监理方向委托方报送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被监理方对监理方的工作提出评价,报送委托方;
5.委托方对监理方的项目监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委托方的主要工作:
1.确定重大专项和优先主题项目的监理方;
2.确定监理项目;
3.审核项目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4.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5.综合监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评价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6.评估监理方监理工作的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委托监理方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
7.负责监理工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对监理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按监理合同支付工作经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任务的,按合同约定酌减支付费用。
第十条 监理方的主要工作:
1.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监理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2.项目进度管理。进行项目实施的动态检查和进度分析,按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时,监理方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被监理方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
3.项目资金监督。审核被监理方年度经费决算,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按期向委托方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财政科技经费拨付意见;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经费使用调整情况;
4.项目组织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对项目的影响等重要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报告委托方;
5.项目目标管理。根据项目合同,对项目完成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并做为项目验收材料;
6.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方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监理文档;
7.监理经费使用。监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监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的资料、会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被监理方的主要工作:
1.接受项目监理方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2.配合监理方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参加项目监理方组织的监理活动;
3.对监理意见提出解释;
4.在项目实施监理工作前,对监理方和监理人员是否需要回避,向委托方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委托方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方的职责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或违反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有关规定确定监理方;
2.其他损害监理方和被监理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方应客观、公正、科学的对项目实施监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可对监理方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终止监理委托、取消监理资格、追缴监理经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其性质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转让监理业务;
2.无正当理由和未通过正当程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理合同;
3.监理方成员和被监理方有利害关系、不提出回避,或接受被监理方现金、实物等;
4.擅自公开或泄露被监理项目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6.其他损害委托方和被监理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被监理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可予以被监理方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缴已拨经费、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1.不接受监理方的监理;
2.无正当理由不按监理计划或拒绝提交有关材料,不参加项目监理方组织的监理活动;
3.其他妨碍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