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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8/12/25 0:25:16 由:qs 编辑 阅读:593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步伐,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实行预算单列、总量控制。为规范使用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农组[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建后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吸引社会各方面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


  (二)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原则上其他财政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投入;

    (三)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资金重点投入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

  (四)预算单列、滚动使用的原则。每年从支农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在预算上实行单列,资金使用时,根据具体项目,分解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执行。当年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等。


  第五条  支持农业重大招商投资项目、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和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财政贴息。


  (一)市内外(或境内外)投资者投资数额较大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扩建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的农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重大招商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二)市内外(或境内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本办法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等,不包括土地、无形资产和财政性资金投入,下同)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现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改(扩)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以上,且加工产品原料60%以上产自我市,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吸引金融资本,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于加工、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占总额60%以上的龙头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改造,当年新增贷款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并且贷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当年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一)加快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包括种菜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农民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以订单形式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地自建的蔬菜生产基地,主要用于露地蔬菜基地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农委另行制定。


  (二)加快养殖业基地建设,具体扶持办法由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支持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

  (一)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驰名商标的生产加工企业,每获得一个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著名商标的生产加工企业,每获得一个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副产品品牌的企业或基地,其当年发生的环境监测费、标识认证费、标识使用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对参加由市政府和省农委组织的世博会、农博会等各类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市财政对企业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等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选择我市主导产业和部分县区试点,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龙头企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工作。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县区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分管市长审批后予以拨付,到200710月份,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制定专项资金指标调剂余缺方案,报分管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项目初审、申报工作。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向市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申报。


  (一)重大招商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申报。由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联合行文,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及市农口相关部门。所需材料包括:


  1、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1);


  2、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相关投资证明材料:(1)厂房和工业辅助设施的建设批文、实际投资凭证、工程决算审计报告;(2)设备购置费用发票;(3)项目情况说明;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按季度进行申报。由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及农口相关部门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及市农口相关部门。所需材料包括: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改造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3);


  3、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相关投资证明材料:(1)厂房和工业辅助设施的建设批文、实际投资凭证、工程决算审计报告;(2)设备购置费用发票;(3)项目情况说明;


  5、订单合同、带动农户花名册及生产基地面积等有效证明;


  6、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合同及银行结息单。


  (三)品牌流通工程按季度进行申报,由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品牌证书、有关批文文件和费用发票等)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对县区及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渠道,拨付项目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按申报审核顺序依次进行兑现,当年无法兑现的带入下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  加强对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正式实施,由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新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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