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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2009/1/5 2:44:23 由:qs 编辑 阅读:590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
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规范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  科技型  企业  认定  办法  通知
是否宜公开:宜公开
───────────────────────────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10日印发
───────────────────────────
打字:魏镜桓             校对:张  静        共印:20份
───────────────────────────
 
 
附件:
 

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我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青海省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33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的科技型企业,由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各州、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四条  申报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政策;
2、企业业务经营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70%以上;
3、企业内部具有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0%以上;
4、企业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等;
5、企业拥有较稳定、开放的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机构(研究设计组、技术开发室、技术开发中心或企业研究所),而且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6、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  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表》一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的网站公示征询意见后,由省科技厅研究决定并正式发文公布,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铜牌。
第八条  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由省科技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经复审通过的企业由省科技厅正式下文公布。不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科技型企业称号,同时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复审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复审表》一份;
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3、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企业称号的,经查实即通报取消其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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