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产业政策要点》,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以森林资源为对象,以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报经省林业厅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
二 、申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凡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木浆造纸、林产化工、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旅游,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开发能力较强。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具备较好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具备专业研发中心的企业有优先权。
(二) 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主营产品在国内具有一定竞争力,产销率在85%以上;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高。
(三)资信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
(四) 产品质量过硬。企业的技术装备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遵纪守法。企业在生产流通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企业不拖欠国家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保基金。
(六)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区致富。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达到的经营类型指标:
(一)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 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原料林基地。与林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和年销售额可放宽到同类企业的70%。
(二)木竹种植与培育类。商品用材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
(三)林木种苗培育类。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领先。企业在培育、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四)花卉培植类。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生产设施较为先进,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引种能力。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五) 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能够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六)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
(七)森林旅游类。主要指以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森林公园和开放型自然保护区。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总额6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拉动能力,能创造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八)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类。林产品专业批发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林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推广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居领先水平,产品科技特色明显。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 、 认定
第九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通过的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省级媒体公示后,由省林业厅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省林业厅重点联系和持扶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由省林业厅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四、 监管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四条 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两次的数据监测和信息统计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月 20日前报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 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取消其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已评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林业企业和涉林企业,也可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盖章)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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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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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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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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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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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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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2007年 |
2008年
(上半年) |
备注 |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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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规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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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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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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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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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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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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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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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带动能力 |
基地建设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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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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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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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从中增加收入(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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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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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含量 |
技术装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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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何种荣誉(国家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省名牌、省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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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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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开发(或引种)、引进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数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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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能减排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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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林业局初审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市林业局审核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考核组实地考查意见: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省林业厅评定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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