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145号)和我省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发挥规模养殖对稳定蛋鸡存栏的基础性作用,保障鸡蛋市场有效供给,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公布奖励政策、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二)以奖代补。依据农业部、财政部《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对达到或自愿改造后达到《规范》标准的养殖场(户),按照考核验收评分的结果,确定获奖的场(户),给予一次性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三)扶持规模化养殖。在全省选择蛋鸡存栏量达到一定规模的蛋种鸡场、商品蛋鸡场(户)给予扶持,推进蛋鸡养殖规模化发展。
二、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申报条件
1、品种要求。所饲养品种为专用型蛋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对畜禽品种推广的有关规定。
2、规模标准。凡我省境内达到或经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其存栏量达到1万只以上(含)的商品蛋鸡场或存栏蛋种鸡达到1万只以上(含)的蛋种鸡场。
3、基础条件。符合全省和当地养殖区域布局规划,具有一定发展潜力,自愿按照《规范》标准,对鸡舍、粪污处理等生产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验收通过的商品蛋鸡场每个奖励10万元,蛋种鸡场每个奖励15万元。
三、申报和验收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徽省蛋鸡场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书面申报;
(二)初审。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盖章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三)复审。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组织进行材料复审、组织考核,按照省里下达各市的申报数量(见附件5),根据《规范》、《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徽省蛋种鸡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和《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徽省商品蛋鸡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4),进行打分和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盖章后,以正式文件统一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如辖区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数量超过省下达的申报数量,则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严格按省下达的申报数量上报推荐。
(四)终审。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参考市级打分结果和推荐意见,按照《规范》和省制定的2个验收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实地抽查和考核验收。
(五)兑现。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省专家组评分结果和实地考核验收情况,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确定拟获奖励的场家,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于资金到账10日内拨付给养殖场(户)。
四、申报时间
养殖场(户)向所在县(市、区)县级畜牧、财政部门申请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完成材料复审、打分考核、提出推荐意见等程序,并以正式文件统一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好的《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徽省蛋鸡场建设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养殖场(小区)概况、品种、代次、规模、设施、防疫、生产、管理、治污等方面情况;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养殖场(小区)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乡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场(小区)存续的证明材料;
(三)平面布局图;
(四)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五)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六)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蛋种鸡场应附省级或设区市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引种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五份。其中《申报书》文档,需发电子版本至ahsxmc@163.com。
六、其他
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对政策精神和项目实施进行广泛宣传,对逐级推荐的结果要进行公示,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跟踪,切实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如发现有关场(户)和单位有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行为,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安徽省畜牧兽医局监督电话:0551—2616494,安徽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551—5100257。
附件:1. 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
2. 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
徽省蛋鸡场建设项目申报书
3. 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
徽省蛋种鸡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4. 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安
徽省商品蛋鸡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5. 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各
市申报计划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
为了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提高蛋鸡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养殖规模
存栏规模在1万—5万只的蛋鸡养殖场(户)。
二、选址与布局
(一)选址。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远离噪音。
(二)基础条件。有稳定水源,电力供应有保障,交通便利。
(三)场区布局。场区布局合理。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粪污处理区。育雏、育成和蛋鸡舍各鸡舍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模式,配套合理。
(四)净道和污道。场内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三、设施与设备
(一)鸡舍。鸡舍建筑牢固,能够保温、防雨雪、防鼠害、防鸟。
(二)饲养密度。产蛋鸡饲养密度合理,每平方米不超过13只。
(三)消毒设施。场区门口有消毒池,鸡舍门口有消毒盆,场区有消毒泵。
(四)设备。鸡舍安装通风设备、降温设备、并配备光照系统、自动饮水系统、自动清粪系统和焚烧炉。
(五)辅助设施。有更衣消毒室、兽医化验室、解剖室。配备清粪设施、储粪场所及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管理及防疫
(一)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操作规程。有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
(三)档案管理和生产记录。
1、档案管理。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要求以下记录齐全完整:
(1)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
(2)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来源清楚,其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
(3)定期免疫、监测、消毒记录。
(4)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2、生产记录。有完整的日产蛋记录、日死淘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从业人员未患人畜共患传染病。
(五)引种。雏鸡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进。进鸡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保留完好。
五、环保要求
(一)粪污处理。污水和粪尿进行集中处理。污水和粪尿进行集中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二)病死鸡无害化处理。病死鸡采取深埋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2:
国家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
安徽省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书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取得的许可证、执照等名称相一致;
4、产量、销售额等数字均按上年度填写;
5、附齐有关证明复印件,如许可证、执照;
6、填写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7、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8、该表一式五份。
9、本表可在安徽畜牧兽医网(www.ahxm.com.cn)下载。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亩、万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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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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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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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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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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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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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饲养蛋鸡
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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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栏
蛋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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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标准 |
10万元□ |
代次 |
蛋种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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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
商品蛋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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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 |
有□ 无□ |
土地
来源证明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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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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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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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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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指蛋鸡养殖场(小区)概况,包括单位性质、建场年代、场址布局、水电路、生产设施设备、生产技术力量等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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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种规模情况(指现存栏蛋鸡品种、各日龄的数量、代次、引进品种的场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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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管理情况(包括蛋鸡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管理机制、标准化生产、档案管理、养殖效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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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疫情况(包括免疫、卫生消毒、疫病防治防控等情况) |
5、治污情况(包括粪便污水和病死禽处理设施、处理方法和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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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材料目录(材料已经附具的,请在方格中划勾)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养殖小区(场)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乡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小区(场)存续的证明材料;
□平面布局图;
□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蛋种鸡场应附省级或设区的市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引种证明;
□其它。 |
三、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四、所在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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