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 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
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
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 《政策措施》第1条国家拨款配套。
(一)配套范围:全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中获得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拨款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资金到帐凭证(各一式3份,附《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策措施》第2条自主创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支持。
(一)申报时间:全年。
(二)申报材料:《合肥市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0份)。
(三)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编写《合肥市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部门和县(区)、开发区推荐;
2.市创新办汇总受理,复审小组提出评审方案报市政府同意;
3.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4.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计划、签订合同。
第九条 《政策措施》第3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式3份,附《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
1.市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发布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产业链缺失环节和薄弱环节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经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策措施》第3条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注册上市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附《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发改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策措施》第4条各类研发机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奖励50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咨询中心和军转民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检测中心,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上述机构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新认定各类中心及考核优秀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认定批准或考核文件(各一式3份,附《新认定各类中心及考核优秀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政策措施》第5条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定或试点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政策措施》第6条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批准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和上年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政策措施》第7条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增值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认定文件、缴纳增值税当年及上年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政策措施》第8条中央在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税收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转企改制批准文件、企业缴纳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策措施》第9条制定标准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40万元,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准(各一式3份,附《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策措施》第10条各类获奖奖励。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励30万元;
2.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励1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励10万元;
3.其余奖励标准按照《政策措施》第10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各类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各类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第11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省拨款配套。
(一)配套范围: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资金到帐凭证(各一式3份,附《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政策措施》第11条县(区)、开发区获得国家批准或认定的各类产业基地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批准文件、产业基地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3份)。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产业基地批准部门的市级对口单位审查,复审小组提出资助意见、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政策措施》第12条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资助方案规定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建设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提出资助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策措施》第12条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运营费用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补贴方案规定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补贴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考核,提出补贴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措施》第13条产学研战略联盟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产学研战略联盟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绩效报告(各一式3份,附《产学研战略联盟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产学研战略联盟考核办法》、产学研战略联盟实施情况及成效,提出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考核,提出奖励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策措施》第14条工程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奖励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工程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考核办法》,提出年度奖励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考核,提出奖励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策措施》第15条成果转化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资助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提出资助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措施》第16条分析测试费用补贴。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二)奖励标准: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团体会员单位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其他项目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
(三)申报材料:《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委托检测协议合同书复印件、收费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附《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措施》第18条服务机构运营费用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资助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服务机构运营费用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考核,提出资助意见,报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策措施》第19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省级以上孵化器批准文件、企业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
2.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奖励方案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奖励办法》,编制当年度奖励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市科技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3.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相关税收按税务部门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策措施》第23条科技人员、留学回国科技人员和高校师生创业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提出评审方案,复审小组审核;
3.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并提出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4.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条 《政策措施》第24条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
1.专利申请费用全额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费用凭证;
2.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报告、《申请表》、《专利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报告、《申请表》、试点(示范)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各类均一式3份,附《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个人)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审核,复审小组复审、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措施》第24条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一)申报时间: 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奖励方案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策措施》第25条信息化试点企业项目建设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信息化试点奖励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化试点企业及信息化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际投资证明(各一式3份,附《企业信息化试点奖励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信息化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政策措施》第29条上市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补交税费奖励: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批准文件及补交的相关税费证明;
2.拟上市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费用垫支: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拟上市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费用垫支、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费用证明、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券商保荐协议等相关证明;
3.上市及再融资奖励: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批准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募集基金三方监管协议、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证明。
(各类均一式3份,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上市(拟上市)公司申报,窗口受理,市发改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政策措施》第31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及博士后补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博士后建站及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博士后建站及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人事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政策措施》第32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以上)个人所得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文件、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政策措施》第33条聘请国外专家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外国专家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专家证、出入境证明(护照)、聘用合同(各一式3份,附《外国专家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人事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政策措施》第6条行政性收费免征收按《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综〔2006〕86号)规定执行;
《政策措施》第15条成果产业化增值税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试行)》(合政〔2007〕18号)规定执行;
《政策措施》第17条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贯彻执行;
《政策措施》第26条由政府招投标机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措施》第22、27、28、30条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休息日则顺延,逾期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办理时间为窗口收集5个工作日,项目初审5个工作日,项目复审5个工作日,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审结。
第三十九条 申报受理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各类申报指南、办法、申请表等均在市创新办网站(www.hfcx.gov.cn)查阅、下载。
第四十一条 在公示期内对项目有异议的,由市创新办负责受理,经复审小组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 奖励政策涉及税收省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落实;市与县、区留成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第四十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资助和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创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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