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今年节能工作安排,组织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程序 2009年度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申报起始时间为2009年8月15日,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报送我委。中央在沪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委。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四)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申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 四、项目奖励 根据《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规定,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见附件3),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 联系人:邱大浩 电 话:23112719 地 址:人民大道200号1314室 六、材料受理窗口 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 联系人:俞增盛 电 话:62670262 地 址:胶州路358弄1号401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