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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9/8/17 10:43:01 由:qs 编辑 阅读:566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省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为加强农转资金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转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规模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 农转资金重点支持: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选育及其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储运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五)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生物技术及产品成果转化;

(七)改善和修复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的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或省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五条 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六条 农转资金支持对象是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校承担。

第七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农转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农转资金贴息金额按当年实际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但贴息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农转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原则上不同时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市、县单位向市、县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每年与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报工作同步进行,由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

(四)其他相关材料(项目上年度银行贷款协议(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有关技术成果鉴定材料等)。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已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下项目资金,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级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农转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对农转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农转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农转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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