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09)031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特制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