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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9/9/8 8:47:48 由:qs 编辑 阅读:557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技术经纪发展,加速技术在应用领域的扩散,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活跃和繁荣技术市场,以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2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政府为支持技术经纪发展,降低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和列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在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申请资助项目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且受让方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经纪机构对以下项目开展服务:
    (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明晰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包括风险资助、激励资助和因培训管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风险资助资金用于减少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风险的补助;激励资助资金用于鼓励技术经纪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的补助;培训管理费用资金用于提高技术经纪人素质和服务能力的培训而产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按技术经纪活动的不同阶段分为风险资助和激励资助。风险资助支持技术经纪活动的前期撮合阶段:技术经纪机构至少受一方委托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促成项目供需双方共同签署意向协议书,项目尚未成交;激励资助支持技术经纪活动的成交实施阶段:在技术经纪机构撮合下供需双方签署技术合同,并开始实施。
    (一)风险资助一般分为三类:A类—1500元,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B类—800元,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 ~ 300万元以内; C类—500元,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二)激励资助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以累进计算的方式给予如下支持:
    1、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含1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1.2%;
    2、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 ~ 300万元以内(含300万),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8%;
    3、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4%。
    一个项目的激励资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风险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全额拨付的方式予以支持。激励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予以支持,每次根据项目合同中技术交易资金到帐情况按比例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不同阶段分别申请风险资助和激励资助。
    风险资助: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资助,原则上技术经纪机构中的同一技术经纪人同一年度申请风险资助不得超过5次。
    激励资助:同一项目在前期撮合阶段申请风险资助后,成交实施阶段仍可申请激励资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可多次申请激励资助。
    第九条  技术经纪机构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风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与供方或需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3、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意向协议书;
    4、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请激励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与供方或需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3、供需双方签署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若以技术入股或企业并购的方式转让技术的,需提交能够确定技术转让金额的法律文件和经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
    4、项目成交资金到帐证明。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评估审查,通过评估审查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机构或技术经纪人在技术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或者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停止补助,已补助部分,责成当事人全额退回,不再受理该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纪机构的其他申请。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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