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9年度林业贷款项目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贷款项目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切实把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无法落实确需调整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由市、县(市、区)林业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调整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原则上在我省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申报的2009年林业贷款项目计划范围内;对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和油茶产业等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省林业厅、财政厅将视年度贴息贷款总规模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二、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申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只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不再上报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采取统贷统还方式的林业小额贷款(须有林农或林业职工贷款清单),仍由统贷统还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要积极做好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工作,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林业小额贷款审核管理办法,明确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主要留存资料包括: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验收或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同时,深入细致地做好林业小额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跟踪了解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林业小额贷款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效益。
三、林业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注意事项
贴息范围及贴息率:根据有关规定,2009年中央财政对2007~2008年林业贷款余额和2008年10月~2009年9月新增林业贷款(以下简称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考虑到国家林业贴息贷款新的政策即将出台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时间紧等因素,2009年在中央新的贷款贴息政策未出台前,各地暂按贴息率3%申报,如省上报前国家新政策未出台,将由省级林业、财政部门按原《规定》予以调整。各地2007~2009年林业贷款余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农[2008]1699号文审核结果及各地实地核实情况确定。
材料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贷款单位提供的2008年10月~2009年9月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贷款证明(2008年采取一年一贷方式且有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续贷承诺函的营林贷款视同新增贷款)及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经认真审核后,逐项填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并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市林业局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连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贷款单位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要求,联合行文于10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基金站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一式3份。
各市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报送本地区2009年度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附表3)。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切实加强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对各贷款单位提报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实地核实,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坚决从源头上杜绝虚报冒领财政贴息资金的现象。哪一级出现问题,由那一级负责。凡不符合贷款贴息范围、材料不全、申报程序不规范或上报不及时的,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表1: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表2: 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附表3: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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