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建立长效科技合作机制,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院士工作站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我省企事业单位集聚,攻克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我省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相关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填写《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附后),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中央所属单位可直接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省科技厅登记备案后统一授牌。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强与省内外院士的工作联络,组织指导高校院所与企事业单位对接、院士进站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的日常服务由院士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