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外经贸业务,为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有关目的依据
(一)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条 有关资金来源
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商务部用于促进地方外贸稳定增长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依法纳税,近两年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在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外经贸企业或为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服务的单位,其中外经贸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有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第四条 使用方向
(一)支持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开展的经贸活动,重点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建立配件仓储设施,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等。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在促进出口结构调整中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国家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专项资金以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新兴市场开拓、品牌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扩大出口方面的经贸活动。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及审核
1、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登陆http://smeimdf.mofcom.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委一层服务大厅7、8号窗口。
2、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和认证认可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申报企业应将上述材料留存一份备查)。
3、市商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择优选择项目进行支持,优先支持在开拓市场和促进出口结构调整等方面成绩优异、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资金拨付
1、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经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审核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对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账务处理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对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取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2、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其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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