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区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为支持科技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总额逐年增加。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四条 资助资金支持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在合肥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及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 资助科技保险险种范围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5个险种;
(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等2类险种;
(四)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14个险种。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额度及资助方式
(一)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
险费的10%配套。
(二) 其他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配套。
(三) 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三章 资助资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科技保险资助业务由区科技局负责业务初审、财政负责复审及财政拨付,每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 企业申请资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肥高新区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合同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合肥高新区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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