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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0/3/21 9:43:31 由:qs 编辑 阅读:636
关键字: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等有关规定,日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补偿基金,包括财政部建立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的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补偿范围。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省级公益林林地。
三、补偿标准。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四、支出内容。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补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五、使用管理和相关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基金。对违反财政补偿基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予以调减下一年度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相关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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