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我省组织申报林业行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条件
1、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范围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包括油茶、杉树、松树、杨树、毛竹等主要树种营造以及林权流转(收购活立木),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2、需县级以上(含县级)发改委批准立项;
3、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二、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有关规定
1、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林权流转),按2年进行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3、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当年9月20日。
4、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
1、首次申请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时,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造林验收证明(附表3)、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及贷款经办行意见(复印件),在报送申请材料时需携带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和贷款经办行意见原件,项目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退回项目单位。
2、以后年度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如无新增贷款除携带利息单原件外,其余附件以复印件上报;如有新增贷款,则须携带借款合同和贷款经办行意见、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支付利息单原件;原件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退回项目单位。
3、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单应按不同银行不同年度的借款分别列示,并逐项注明借款合同号,以利息单上的积数为依据计算申请贴息的金额,不得打捆上报。
(二)林业主管部门
上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一式四份),我厅审核后填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2),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林业局(一式两份)和省财政厅(一份)。
四、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各地务必于7月8日前将申请2010年度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材料报送我厅林业基金管理站,同时积极做好今后我省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各项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