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深化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去年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做好本市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现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具体 选项范围详见附件2)。 二、选项条件 1、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且于2009年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对于2009/2010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但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等手续尚在办理当中的项目,请在办结相关手续后,于2011年起申报。 3、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已列入2009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补贴计划,但未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请按照原办法,即《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的相关要求,抓紧补齐相关材料,与2010年项目一并申报。对本次仍然无法按要求补齐材料的项目,今后将作为新项目,按照《扶持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申报材料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按项目优先推荐顺序,加盖公章); 2、各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两份,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具体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以及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二)报送方式 请各有关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1217室(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 我们将按照《扶持办法》,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遴选,并确定2010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 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张彬 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沈洁 联系电话:63903366*2075、13916758970 23113484、13816510876 传 真:63904816、63585509 E - mail:bingzhang@sicc.sh.cn、hzc@shdrc.gov.cn
附件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附件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 |